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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准入要求

作者:「」

发表于:2019-01-23 14: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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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定义
 
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交易处理业务包括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
 
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即EDI,是一种把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的业务。
 
二、相关准入要求
 
1、在线交易处理业务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含因特网)相连的交易处理平台,向提供各类金融、证券交易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商品交易处理的用户提供公共平台服务。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等属于金融和证券交易,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属于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活动,不是在线交易处理业务。
 
2、利用互联网站提供在线数据处理服务的 ,一般其数据处理服务是无偿的,同时利用第三方支付方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不属于从事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此业务经营许可证,但需要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
 
3、经营者仅限租用公用通信网络资源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不得擅自建设专用电信传输网络或利用非经营性网络资源及设施,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4、经营者在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过程中,如需要国家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应办理相关批准文件。
 
5、申请者申请材料中应有严格的用户资料、商业信息等用户隐私权保护机制和措施,妥善保存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平台上所传输处理的相关数据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6、经营者服务器应设置在业务覆盖范围内。
 
7、《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开展能力来申请业务覆盖范围,原则上业务经营者初次申请许可业务覆盖范围不能为全国。经营者提供服务后,有扩大业务覆盖范围需求时,可申请变更许可证的业务覆盖范围。